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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1-02-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魏方舟与富美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方舟,富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687号原告魏方舟。被告富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经济开发区平安富美路。法定代表人李金林,总裁。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方舟与被告富美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方舟于201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方舟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方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魏方舟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晶书 记 员 张孝华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孝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