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三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1-02-1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孙红彬与陕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彬,陕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00197号原告:孙红彬,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李忠民,职业、住址不详。委托代理人:高继磊,男。被告:陕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枣园巷古迹岭小区34号22层04号。法定代表人:韩华献,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红彬与被告陕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红彬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114元,减半收取557元,由原告孙红彬负担。审判员 张钅粟心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冬 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