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阜民一终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1-02-1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袁西军因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西军,苏伟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阜民一终字第001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西军,男委托代理人:张守栋、卞伟,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伟,男委托代理人:高凤立,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袁西军因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0)泉民一初字第005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定:袁西军提供的农村宅基地申请书、审批表、地籍调查表,但其未提供对该宅基地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用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应当由政府进行裁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西军的起诉。宣判后,袁西军不服,以本案诉争的宅基地使用权已依法登记给其使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袁西军提供的农村宅基地申请书、审批表、地籍调查表,能够证明袁西军已取得本案诉争宅基地的使用权。袁西军在原审起诉的是宅基地侵权纠纷,苏伟辩称,经生产队长、大队干部袁金德调解,袁西平的宅基地224平方米给其使用,生产队调整一块宅基地给袁西军使用,其给袁西军盖两间房屋、一间厨房,双方已履行完毕。你院应进一步查清苏伟辩称的内容是否属实,然后进行实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0)泉民一初字第00551号民事裁定;二、指令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审 判 长 王久继审 判 员 魏 晋代理审判员 郝华平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