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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舟岱衢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1-02-10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戴海杭与沈完军、李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戴海杭;沈完军;李静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舟岱衢商初字第11号原告:戴海杭。委托代理人:袁湘军。被告:沈完军。被告:李静军。原告戴海杭诉被告沈完军、李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张维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