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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1-02-1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振威灯饰电器有限公司与张文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振威灯饰电器有限公司,张文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67号原告:宁波市北仑振威灯饰电器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57329)。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山前村。法定代表人:陈金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福民,宁波市芦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文更(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6512054393),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振威灯饰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文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北仑振威灯饰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振威灯饰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青宝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徐 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