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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商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1-02-10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王卫平、刘蓉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王卫平;刘蓉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商初字第21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负责人:董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宾宾、朱莉。被告:王卫平。被告:刘蓉蓉。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被告王卫平、刘蓉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于2011年2月10日以抵押车辆已被文成县人民法院处置,该院同意原告直接参与案款分配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56元,减半收取3728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负担。审判员  蔡木义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鸥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