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1-02-10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乐清市虹桥荣宇墙壁开关有限公司与赵金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虹桥荣宇墙壁开关有限公司,赵金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648号原告乐清市虹桥荣宇墙壁开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安平。委托代理人金美来。被告赵金存。委托代理人潘小松、郑慧。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虹桥荣宇墙壁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金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清市虹桥荣宇墙壁开关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由,于201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乐清市虹桥荣宇墙壁开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市虹桥荣宇墙壁开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乐清市虹桥荣宇墙壁开关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涂圣通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章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