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2809-2号
裁判日期: 2011-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裴某某、裴某某为与被告绍兴市××××邮政所劳动争议纠与绍兴市××××邮政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某,裴某某为与被告绍兴市××××邮政所劳动争议纠,绍兴市××××邮政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2809-2号原告裴某某。被告绍兴市××××邮政所,住所地绍兴县××街。负责人蒋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章某。原告裴某某为与被告绍兴市××××邮政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被告绍兴市××××邮政所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本院于2010年10月13日驳回被告绍兴市××××邮政所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浙丽于2011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裴某某诉称:原告于2001年7月4日经钱某某介绍到被告单位做门卫工作至今。双方至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1年7月到2004年7月工资450元/月;2004年8月到今年的工资是480元/月。被告也没有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原告多次向各级领导反映均未得到处理。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2001年7月至2010年9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告支付原告从2001年7月4日至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2万;被告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补缴2001年7月至2010年9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项,因补缴养老保险系劳动者、用人单位、社保机构就欠费发生的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社保争议,并非民事诉讼受理范围,补缴养老保险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原告主张的双倍工资12万及被告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两项诉讼请求,因劳动争议案件须仲裁前置,即原告应就所有的诉讼请求先向绍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先行仲裁,关于双倍工资及办理退休手续这二请求,原告并未向绍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故本院对原告的这项请求因未经仲裁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裴某某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可于本裁定生效后申请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浙丽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