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罗立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1-02-1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肖卫荣、王洪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卫荣,王洪田,王洪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罗立保字第77号申请人肖卫荣,女,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王洪田,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被申请人王洪强,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肖卫荣因与被申请人王洪田、王洪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洪田驾驶的鲁Q×××××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或价值3万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洪田驾驶的鲁Q×××××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或价值3万元的其他财产(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3万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爱军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 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