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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1-02-1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南昌山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刘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山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南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山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志敏,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南昌县小兰经济开发区金沙一路西。组织机构代码:71652676-1。委托代理人万小平,男,系江西华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平,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南内证经字第2954号执行证书,于2010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刘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平银行存款51159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平所有的小松牌PC60-7挖掘机(机号:DJA02972)一台。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林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胡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