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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辖终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1-02-10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张焱与徐军、徐旗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徐军;徐旗;张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浙绍辖终字第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军。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焱。 上诉人徐军、徐旗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商初字第25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二上诉人确实居住于上虞市内,实际居住时间早已超过一年,只是没有及时去办理暂住证而已。一审法院以居住时间不满一年为由,认为对本案有管辖权,显然没有对客观事实进行调查核实,明显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上诉人的住所地均在绍兴市越城区,现有证据证明,至被上诉人起诉时二上诉人离开住所地至上虞居住未满一年,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哲宇 审判员  蒋丽萍 审判员  陆卫东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何玉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