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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1-02-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莉、杨云凯与杨影梅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莉,杨云凯,杨影梅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69号原告杨莉,女,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张进,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云凯,男,194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张进,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影梅,女,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彭野,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莉、杨云凯与被告杨影梅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莉、杨云凯于201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莉、杨云凯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莉、杨云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莉、杨云凯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洁玲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肖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