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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枣民三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1-02-1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夏子沛与张福强、张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子沛,张福强,张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枣民三初字第33号原告夏子沛。被告张福强。被告张烁。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子沛与被告张福强、张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子沛于201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子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元,由原告夏子沛承担。审判员  安章红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邢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