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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1-02-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文X达物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深X龙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文X达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深X龙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29号原告深圳市文X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祥。委托代理人李某丽,广东法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深X龙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丽。委托代理人曾某国。上述原告诉被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丽,被告委托代理人曾某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2008年起,被告委托原告代为运送货物、办理香港报关手续等相关事务,双方达成如下意向:原告根据《文和有限公司(中港国际货运)深圳市文X达物流有限公司货运记录单》及《SHENZHENHLTECHNOLOGYINDUSTRIALCO,LTDPACKINGLIST(深圳市深X龙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装箱单)》上写明的收货公司或送货地址运送货物;被告以月结60天的形式支付运费、报关费等相关费用。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及时、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自2010年5月起,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运输费及报关费。被告拖欠原告自2010年3月份起至2010年7月份止所发生的运输费及报关费共计人民币101219元。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原告因此遭受了严重经济损失。原告为此特依法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支付拖欠的运输费101219元;2、被告承担原告利息损失(自2010年9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被告承担原告其他损失计30000元;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被告确认拖欠原告运费101219元,因在货物运输过程中丢失部分货物,还没有解决,被告愿意调解。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被告对拖欠原告的运费数额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未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向原告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违约责任。由于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故利息应从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其它损失30000元,其要求被告赔偿其它损失30000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深X龙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文X达物流有限公司运费10121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2010年12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0元,由原告负担330元,被告负担11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雪梦书记员  周治燕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