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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1-02-1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贺方与何春伟、何某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方,何春伟,何某,干亚英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75号原告:贺方,女,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林君龙,宁波市芦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春伟,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何某。被告:干亚英,女,194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方与被告何春伟、何某、干亚英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谢 敏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徐海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