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法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1-02-1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从帮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从帮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武法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从帮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从帮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青岛从帮实业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武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新审判员 孙双栋审判员 韩东刚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沙英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