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潍民终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1-02-10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曹小明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韩向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曹小明,韩向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潍民终字第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218号。负责人袁志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丽芳,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小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向阳。上诉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称天平保险潍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小明、韩向阳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0)诸朱民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0年7月20日9时许,韩向阳驾驶鲁V×××××号轿车沿平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发生地点左转弯时,与对行的曹小明驾驶的鲁G×××××号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解殿梓受伤,两车受损。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向阳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曹小明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10年8月24日,诸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诸城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值认定书,认定事故车辆鲁G×××××号轿车车损为10110元。本案事故车辆鲁V×××××号轿车在天平保险潍坊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0年6月27日至2011年6月26日。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损认定书及价值认定清单、修理费收据、施救费收据、看车费收据、评估费收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原审法院认为,曹小明与韩向阳驾驶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已由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韩向阳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曹小明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认定恰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采信。曹小明主张韩向阳和天平保险潍坊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10110元、施救费和看车费400元、评估费400元,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应予支持。事故车辆鲁V×××××号轿车在天平保险潍坊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天平保险潍坊公司应在保险责任总限额内对曹小明的车辆损失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曹小明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10110元、施救费和看车费400元、评估费400元,共计10910元,该损失未超出交强险总赔偿限额122000元,故应由天平保险公司潍坊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全部赔偿,韩向阳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在开庭审理时,韩向阳和天平保险潍坊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判决如下:天平保险潍坊公司赔偿曹小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091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天平保险潍坊公司负担。上诉人天平保险潍坊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交强险应分项计算赔付数额,由上诉人在交强险合同约定的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上诉人应承担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限额应为2000元,原审判决由上诉人赔偿额外损失8910元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曹小明、韩向阳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作为肇事车辆承保人的保险公司在履行其责任保险赔偿义务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所确定的赔偿义务而进行的赔偿,该赔偿义务属于一种法定义务。交强险是为确保因被保险人的致害行为而遭受损害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赔偿而存在的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并未明确规定交强险应按各分项限额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亦未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时应按分项限额分别进行计算,故原审不分项计算赔付数额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4元,由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祝建海代理审判员 丁 颖代理审判员 崔福涛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于志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