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0830号
裁判日期: 2011-02-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赵心怡诉被告徐英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心怡,徐英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830号原告赵心怡,女,1974年7月8日生。被告徐英奎,男,1971年9月14日生。案由:离婚。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3年5月6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原告于1995年11月外出打工至今,夫妻二人多年来长期分居,致使感情破裂。现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经询: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赵心怡与被告徐英奎离婚。二、女儿赵徐彤由赵心怡抚养,抚养费由赵心怡自理。三、共同财产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分割完毕,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雅宏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