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蓝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1-02-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初字第92号原告李某某,男,1975年3月13日生,汉族,陕农民。被告祁某某,女,1971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已预交300元)。审判员 毛朝晖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小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