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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蓝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1-02-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初字第92号原告李某某,男,1975年3月13日生,汉族,陕农民。被告祁某某,女,1971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已预交300元)。审判员  毛朝晖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小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