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钱商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1-02-1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刘建勇、何海良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建勇;何海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钱商初字第29号原告:刘建勇。委托代理人潘建清,浙江嘉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月峰。原告:何海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勇诉被告何海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10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勇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勇撤回对被告何海良的起诉。审判员 章泽雄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金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