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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1-02-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仙桥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瑞力化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瑞力化油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103号原告仙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莘塍镇仙甲村。(组织机构代码:14559209-4)法定代表人陈棉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时嫦,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瑞力化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北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32410216)法定代表人王海燕,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瑞力化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仙桥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浩杰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