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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一终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1-02-1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09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丁怀让。委托代理人:蔡怀兰。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邹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朱建华,蒙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0)蒙民一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怀让、蔡怀兰,被上诉人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少,婚后无共同语言,原、被告结婚后十多天,被告就离家出走至今,无音讯;另查明庭审时原告自愿放弃42000元的彩礼款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未建立起真正夫妻感情,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邹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上诉人王某上诉称:上诉人没有自愿放弃42000元彩礼款的诉讼请求,是上诉人放弃不要媳妇,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借婚姻索要骗取财物48000元,现金42000元应返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邹某辩称: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彩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彩礼数是虚构的,双方已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两年多,一审庭审上诉人自愿放弃彩礼款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正确,要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另查明被上诉人邹某结婚陪送的彩电、洗衣机、功放、VCD、组合家具、被子等,邹某自愿放弃。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王某在一审时是否放弃彩礼42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庭审笔录:“原告是否有变更或放弃诉讼的请求?,原告:放弃彩礼42000元”。放弃彩礼42000元上有指纹。二审出示该庭审笔录,上诉人承认该指纹是其的指纹,但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一审庭审笔录清楚记录,上诉人王某放弃彩礼42000元,其辩解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放弃彩礼42000元的诉讼请求的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顾玉华代理审判员  刘晓慧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