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灞民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1-02-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潘某甲、潘某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921号原告王某,2011年1月10日死亡。被告潘某甲。被告潘某乙,又名潘进财。被告潘某丙。被告潘某丁。被告潘某戊,系渭南市大荔县城关镇太平巷村7号。被告潘某己,系强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潘某戊、潘某己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1月30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未预交。审 判 长  贺延昌审 判 员  宋全会代理审判员  徐 严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