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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商终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1-02-10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石丁伟与何仕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仕平,石丁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商终字第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仕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李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丁伟。上诉人何仕平为与被上诉人石丁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0)绍诸商初字第1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仕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何仕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仕平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何仕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小梁审 判 员  胡春霞代理审判员  孙世光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缪洪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