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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1-02-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牛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灞民初字第657号原告牛某。被告杨某。原告牛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吵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随生育一女,但被告对原告及女儿,漠不关心,很少回家。现原告深感与被告无共同语言,精神压力很大,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牛茹婷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人民币,教育及医疗费各承担一半,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尚好,坚决不同意离婚。此外,被告愿改正缺点,在今后生活中勤回家中,多关心原告及女儿,多与原告沟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育有一女,名为牛茹婷。婚后双方因缺乏沟通及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有所不睦,原告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被告愿意改正缺点,坚决不同意离婚。由于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本院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缺乏沟通及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现被告表示愿意改正自身不足,原告亦应从家庭长远利益及女儿健康成长出发,不宜坚持离婚。双方应共同努力建设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牛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  严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于杨千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