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渭民执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1-02-1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渭民执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199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某,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咸渭民初字第009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赵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己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4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该款已兑付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09)咸渭民初字第009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董 超审判员 左 诚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樊强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