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乐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1-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乐民初字第377号原告:陈某,农民,现住乐亭县。法定代理人:周某,农民,现住同上。被告:陶某,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提出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育英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向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