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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乐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1-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乐民初字第377号原告:陈某,农民,现住乐亭县。法定代理人:周某,农民,现住同上。被告:陶某,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提出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育英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向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