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1-02-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鲁周乾与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碑林大队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鲁周乾;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碑林大队
案由
行政强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碑行初字第12号原告鲁周乾:男。委托代理人:吕福山,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碑林大队,住所地西安市乐居场。法定代表人:郑全省,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谭和,男。原告鲁周乾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碑林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12月30日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鲁周乾于2011年2月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鲁周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周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付德清代理审判员 杨淑香人民陪审员 邹本明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宋洁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