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奎执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1-02-10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康成贤与张志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成贤,张志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奎执字第582号申请执行人康成贤。被执行人张志起。申请执行人康成贤诉被执行人张志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09)奎民一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我院作出的(2009)奎民一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刘 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