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镇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1-02-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市××货物联运有限公司与“宁波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货物联运有限公司,“宁波某某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镇民初字第224号原告:宁波市××货物联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告:“宁波某某。代表人:朱某某。原告宁波市××货物联运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某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审理。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宁波某某并不存在,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波市××货物联运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孙圣烔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孙玉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