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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西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1-02-10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蔡主荣与孙叶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蔡主荣;孙叶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嘉善西商初字第1号 原告:蔡主荣。 委托代理人:张斌。 被告:孙叶旦。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主荣与被告孙叶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主荣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孙叶旦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主荣撤回对被告孙叶旦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蔡主荣撤回对被告孙叶旦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蔡主荣负担。 审判员  黄蓁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曹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