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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图民一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1-02-1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牛秀芬与马成彦,朱宪宇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秀芬,马成彦,朱宪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图民一初字第43号原告牛秀芬.被告马成彦.被告朱宪宇.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秀芬与被告马成彦,朱宪宇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秀芬于201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秀芬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俊 霖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