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1-02-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勇诉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59号原告刘勇,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区,现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代理人何华修,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朝阳中路海棠湾。法定代表人王永辉,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轼,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诉被告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勇于201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勇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刘勇负担。审判员 陆岩林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熊 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