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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1-02-10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颜大张、陈文超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颜大张;陈文超;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上民初字第173号原告:颜大张。原告:陈文超。被告: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法定代表人:郑树森。委托代理人:徐江陵。陈金法与被告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09年3月9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于2009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原告陈金法于2009年4月11日死亡,本案需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故本院出具(2009)杭上民初字第17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0年7月6日本案恢复审理,并于2011年1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颜大张、陈文超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徐江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两原告诉称:患者陈金法2007年4月24日因“左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前后三次在被告处手术治疗,被告在第一次手术中对患者左眼视网膜加压块未进行修剪,且位置不正,患者于当年5月28日视网膜再次脱落;5月30日的第二次手术中被告采取切开肌肉渗透的非规范做法排除液体,未进行相应的吸水措施,未对眼内底板重做,视网膜未整拉,留下后遗症;6月2日患者左眼视网膜黄斑后极部脱离,周围大片视网膜隆起。6月7日被告为患者进行第四次手术,术后患者出现视物变形现象;12月13日患者左眼几乎失明。2008年1月17日患者被送至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浙医一院),1月21日进行手术,术后50天左右,患者的右眼视力上升200多度,右眼视力从术前的0.12降到0.06,同年9月8日浙医一院违反医疗常规,要求患者左眼角膜拆线。同年10月31日患者被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诊断为“左眼网膜大片脉络膜萎缩,黄斑区反光不明显,黄斑变性”。原告认为患者在被告的三次手术过程,被告存在过错,被告隐瞒患者病情,告知患者手术顺利,结果造成患者更大的伤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000元、后续医疗费25000元、营养费795元、误工费18390元、护理费1590元、交通费1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40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30元、伤残补助费1440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被告辩称:被告的诊疗行为符合规范,不存在过错,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中,两原告向本院提交下例书面证据材料:1、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病历一本,证明被告对患者实施的三次手术存在过错,导致患者左眼后极部网膜皱折、黄斑区皱折,左眼视物变形;证明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修改出院记录中入院情况的表述,证明浙医一院隐瞒手术内容,未给予行摘除左眼,保右眼的手术,而给患者行双眼单视力的手术,术后导致患者右眼出现外斜15度,上斜5-10度;证明患者误工时间为2007年4月24日至2008年12月31日;2、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一份,证明患者右眼原为正常健康,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为患者实施三次手术,三次手术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术后出现视物变形呈波浪形,引发患者之后无数次的寻医就诊的事实;且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篡改出院记录及病情护理记录单。3、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会诊单一张,证明患者在被告处三次手术后,左眼视物变形,被告向浙医一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请求会诊的事实;4、浙医一院住院病历一份,证明患者在2008年1月17日被送入被告浙医一院治疗,浙医一院改变手术方案,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患者的病情存在静脉堵塞的情形;5、2008年1月9日、1月10日患者医疗事件沟通会二份,证明被告在沟通会中承诺,如因其违规,愿对其治疗后果承担责任,被告表示中心黄斑区疾病不能通过手术改观或改善,证明患者在浙医一院通过双眼单视力手术后,左眼术后提升,右眼视力下降;6、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眼科A/B超检查报告单、浙医一院眼科超声检查报告单、浙江省立同德医院超声检查报告单各一份,证明2008年11月23日,患者术后10个月在浙江省立同德医院进行超声检查,患者的双眼眼轴拉得很长,证明浙医一院的手术是失败的;7、2007年8月17日协议书、2007年10月10日被告给患者的函、2008年1月9日的协议书、2008年5月12日协议书各一份,证明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给患者做的第一、第二次手术失败,导致患者视物变形,导致患者左眼黄斑区脉络膜萎缩以及患者与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双方的调解过程;8、2008年4月11日关于陈金法同志来信来访事项的回复一份,证明2008年4月10日,约定患者先行伤残等级鉴定,而后商讨医疗补偿问题;9、浙江省立同德医院门诊病历一本,证明2008年11月23日,患者在浙江省立同德医院诊断出双眼均为脉络膜萎缩,右眼外斜,右眼视力为0.06,左眼为0.1,患者的双眼在两年内将面临双目失明;10、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门诊病历一本,证明2008年10月31日患者被诊断为双眼网膜大片脉络膜萎缩,黄斑区反光不明显,证明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存在过错,证明浙医一院术前诊断失误,手术方案错误,与患者现在的状况具有因果关系;11、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费用清单,证明患者于2007年4月24日及5月29日两次住院治疗期间花费的费用;12、医疗费发票,证明2008年10月8日浙医一院违反医疗常规,未与患者说明手术内容为双眼单视力,导致患者现在的状况;13、户口本一张,证明原告陈文超是1992年1月9日出生,现由患者抚养的事实;14、2008年8月11日浙医一院验光单一张,证明2008年8月11日(术后六个月),患者右眼在术后视力下降明显,由原来的1500度到1800度,术后50天复查,患者右眼视力下降明显,由原来的1500度到1750度;15、2008年10月30日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验光单一张,证明患者2008年10月30日右眼度数1600度,浙医一院给患者行双眼单视力手术。被告向本院提交下例证据材料:1、住院病历一份,证明患者与被告存在医疗关系,被告的诊疗行为不具备过错,诊疗行为与患者的视力状况无因果关系。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病历的适当修改是允许的;对证据3、8无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对浙医一院治疗的经过没有异议,认为该院履行了告知义务;对证据5、6、9、10、14、15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对证据7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认为协议书双方已就整个治疗过程在2008年6月重新签署完整的协议;对证据1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对费用数额没有异议,但费用清单不是报销凭证,不能作为索赔的法定依据;对证据1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认为双方纠纷已通过协商解决;对证据13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原告陈文超由患者抚养。据此本院对两原告提交的证据1、2、4、5、6、7、9、10、14、15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证明目的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对证据3、8、11予以确认。对证据1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但证据仅能证明患者治疗疾病期间产生的费用,不能证明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及患者的病情状况。对证据13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患者夫妻离婚后,患者对原告陈文超享有监护权,并不代表陈文超母亲对孩子无需抚养,故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定。两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若无过错,医方无需进行第二次手术。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审理中,本院根据被告的申请委托杭州市医学会对本病列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常规,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该会于2010年12月8日出具杭州医鉴(2010)007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两原告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认为该鉴定书对手术经过及结果描述不清,是医院想推卸责任而形成的鉴定结论。被告对该鉴定报告无异议,认为解决了医学专业上的问题。本院认为杭州市医学会接受本院的委托对本病例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杭州市医学会按照有关规定,抽调了5名正式专家在听取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答辩,并对本病案充分讨论后于2010年12月8日出具的杭州医鉴(2010)007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程序符合规定,原告虽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仅为其原告个人观点,未提交证据佐证该鉴定的程序违法、鉴定结论违背医学的客观规律,故本院对该鉴定书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证据的认定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告颜大张系患者陈金法的母亲,原告陈文超系患者陈金法的儿子。2007年4月24日患者陈金法因左眼视物模糊伴眼前黑影5天,到被告处入院治疗,入院查体:远视力:右眼4.2,左眼4.0。眼压:NCT(非接触式眼压计)右眼17mmHg,左眼10mmHg。眼睑:左、右眼位置:正常、皮肤正常。泪器:左、右眼:泪小点:正常,泪囊部:正常,泪道冲洗:通畅。左、右眼结膜:无充血、无水肿。左、右眼角膜:无水肿。左、右眼巩膜:无充血、无黄染。左、右眼前房轴深中等,Tyndll征(-),无渗出,无积血、左、右眼虹膜瞳孔直接光反应灵敏,瞳孔位置居中,瞳孔形状圆形。左、右眼晶体状位置正常、透明。右眼玻璃体透明,无玻璃增殖;左眼混浊。右眼视网膜眼底视盘轻边界尚清,C/D约为0.3。左眼视网膜视盘界清,C/D约为0.3,颞下方处见网膜青灰色隆起,4点及5点处可见小圆孔,上方及颞上方网膜赤道部可见变性灶。左、右眼球活动度无障碍、左、右眼眼眶无畸形、无肿块,眼球无突出。入院诊断:左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右眼视网膜脱离术后。同年4月25日被告告知患者欲行左眼视网膜复位术,手术方式:左眼巩膜外冷凝+加压+环扎术,并告知原告该手术可能导致的并发症:1、该手术的目的是封闭视网膜裂孔、防止眼球萎缩,术后的视力与病人的视网膜脱离时间有关,在该手术后,大部分病人的视力可以改善。部分术前视力较好的病人术后视力有下降。2、术后视网膜不能复位,需要再次手术,与新发现网膜裂孔,玻璃体视网膜增值,裂孔移位等因素有关,再次手术的方式可能需要行玻璃体切割手术,玻璃体腔气体填充术或巩膜外加压术等;3、术后继发性青光眼,大部分病人通过药物治疗可以控制,也不影响视力预后,部分病人药物不能控制需要行抗青光眼手术;4、术后屈光度改变,如近视加深、散光加深等,需要术后佩戴矫正眼镜;5、术后视网膜黄斑水肿,黄斑下膜或黄斑前膜形成影响视力,部分需要手术治疗;6,术后眼前节缺血,需要手术松解还扎带;7,术后眼肌功能障碍,眼球活动受限,大部分病人可以恢复,极少数残留斜视需要手术处理;8,术后加压块脱出需要手术取出;9,术后视网膜裂孔愈合不良需要行视网膜光凝;10,睑裂缩小或上睑下垂;11、术后干眼症;12,其他并发症:术眼眼红、异物感,流泪,畏光,疼痛等不适症状,罕见有不明原因失明等。患者表示知晓及理解并签字确认。同年4月26日被告在全麻下为患者实施左眼视网膜复位术,手术经过顺利,术后视网膜平,视力光感。术后被告给予抗感染、地塞米松等治疗。同年4月27日术后第一天患者说眼前黑影消失。查体:左眼视力:手动/眼前,角膜透明,前房深浅可,瞳孔圆,晶体透明,玻璃体混浊,眼底视盘底清,加压嵴隆起明显,裂孔位于加压嵴上,下方嵴后尚有积液。眼压:17.5mmHg。同年4月28日患者视网膜下方嵴后积液有吸收。同年4月29日患者下方嵴后尚有少量积液。同年4月30日患者出院,出院诊断:左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同年5月29日,患者以左眼视网膜脱离术后1月突发视物模糊2天,再次入住被告医院,入院查体:右眼视力:4.0,左眼视力:hm/BE,外眼(-),球结膜无充血,角膜(-),前房Tyn(-),瞳孔圆,约3mm大小,对光反射存在,晶体透明,玻璃体透明,眼底:右眼:豹纹状眼底。视盘轻边界尚清,C/D约为0.3左右,视网膜平,黄斑中心凹反光可见。左眼:豹纹状眼底。视盘界清,C/D约为0.3-0.4左右,12点-6点处见大片网膜隆起,12点处环扎嵴外可见一小圆裂孔,脱离累及黄斑。入院诊断:左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同年5月30日被告在局麻下为患者行“左眼视网膜复位术”,手术方式为左巩膜外冷凝+外加压+环扎术,术中玻璃体注入消毒空气0.8ml,术毕见裂孔位于加压嵴上,视力光感,眼压Tn,给予抗炎等治疗。同年5月31日患者一般情况为,左眼视力:FC/眼前,左眼角膜透明,前房深度中,玻璃体混浊,眼底视盘界清,网膜平,加压嵴隆起,裂孔于嵴上。同年6月1日,患者玻璃体腔尚存气体约1/5,颞下方网膜仍有少许积液。同年6月2日被告给予双眼加压包扎。同年6月3日患者左眼玻璃体混浊,玻璃体腔尚存气体约1/6容积,眼底后极部视网膜脱离,裂孔于加压嵴上,三面镜检查未见新裂孔,双眼加压包扎。同年6月5日被告予患者行激光上方裂孔封孔术,参数:42点,550mW,0.3s,200um。同年6月6日被告拟患者行“左眼玻璃体切割+视网膜复位术+眼内填充术”,并告知患者及其家属术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意外,并强调手术可能导致的并发症为:1、该手术的目的是封闭视网膜裂孔、防止眼球萎缩,术后的视力与病人的视网膜脱离时间有关,在视网膜复位后,大部分病人的视力可以改善。部分术前视力较好的病人术后视力有下降。2、术后视网膜不能复位,需要再次手术,与新发现网膜裂孔,玻璃体视网膜增值,裂孔移位等因素有关,再次手术的方式可能需要行玻璃体切割手术,玻璃体腔气体填充术或巩膜外加压术等;术后发生视网膜脱离、玻璃体出血、白内障形成等并发症需要再次手术。3、术后继发性青光眼,大部分病人通过药物治疗可以控制,也不影响视力愈后,部分病人药物不能控制需要行抗青光眼手术;4、术后屈光度改变,如近视加深、散光加深等,需要术后佩戴矫正眼镜;5、术后视网膜黄斑水肿,黄斑下膜或黄斑前膜形成影响视力,部分需要手术治疗;6,术后眼前节缺血,需要手术松解还扎带;7,术后眼肌功能障碍,眼球活动受限,大部分病人可以恢复,极少数残留斜视需要手术处理;8,术后加压块脱出需要手术取出;9,术后视网膜裂孔愈合不良需要行视网膜光凝;10,睑裂缩小或上睑下垂;11,术后干眼症;12,其他并发症:术眼眼红、异物感,流泪,畏光,疼痛等不适症状,罕见有不明原因失明等;13,术中玻璃体腔填充硅油则需要再次手术取出,取油时有20%左右的病人出现视网膜脱离需要再次手术;14,硅油填充可出现角膜带状变性,影响视力及出现流泪、异物感等不适;15,眼前节玻璃体增殖值引起眼压偏低眼球萎缩的可能;16,术后继发新生血管性青光眼治疗困难,大部分眼球萎缩;17,填充气体量不足或气体吸收过快需要再手术注气;18,晶体摘除病人短期不能植入人工晶体,需根据眼底病变治疗情况在3-6个月之间决定是否植入人工晶体。患者表示知晓及理解并签字确认。同年6月7日被告为患者在局麻下行左眼玻璃体置换和硅油填充术,术后视力光感,眼压Tn。术后予以抗炎治疗。同年6月8日患者诉眼痛,能忍。查体:左眼视力:手动,结膜充血,角膜透明,前房深浅可,瞳孔中大,约4.5mm,晶体尚透明,玻璃体腔硅油充填,眼底网膜平伏,眼压14mmHg。同年6月9日原告眼压14.3mmHg。同年6月10日患者诉视力较前好转,查体:左眼视力:指数/眼前,结膜充血,角膜透明,前房深浅可,瞳孔中大,约4.5mm,晶体尚透明,玻璃体腔硅油充填,眼底网膜平伏,眼压Tn。同年6月13日原告无明显不适,左眼结膜充血,角膜透明,前房深浅可,瞳孔中大,约4.5mm,晶体尚透明,玻璃体腔硅油充填,眼底网膜平伏,眼压NCTR/L=13/10mmhg,行激光全视网膜光凝术,参数:58点,550-600mW,0.3s,200um。同年6月14日患者眼压NCT:19mmhg,患者病情稳定。次日患者出院。出院医嘱:门诊一周内随访复查,如有异常随时复诊。之后患者门诊复查治疗。2008年1月17日因左眼硅油填充术后视物变性7月余,入住浙医一院,专科检查:视力远:右眼(裸)0.12,左眼(裸)0.1;近右眼(裸)0.5,左眼(裸)0.5。光定位双眼正常,色觉双眼红绿可辨,左眼眼压19.5mmHg,右眼眼压18.0mmHg,眼睑双眼无红肿结节,无下垂;泪器双眼泪点位正,眼肌双眼各方向运动无障碍;眼位双眼正;结膜双眼无充血;角膜双眼透明;巩膜双眼无黄染;前房右眼无混浊,PAC=1CT,OSTyndall,s(+),PAC=1CT;虹膜双眼纹理清晰;瞳孔双眼圆,直径约3mm,对光反射存在;晶体右眼轻混浊,左眼前囊膜色素沉着,混浊C2N2P2;玻璃体右眼轻混浊,左眼4/5硅油填充;眼底右眼可见范围内网膜平,左眼后极网膜平,黄斑颞侧可见灰白色半环形膜,颞侧视网膜浅脱,周边部光凝斑可见。入院诊断:左眼硅油眼,左眼局限性视网膜脱离,左眼黄斑旁前膜,左眼并发性白内障,左眼慢性葡萄膜炎,右眼视网膜脱离术后,予以诊疗计划为1、完善各项化验检查,明确诊断;2、泰利必妥眼水预防感染;3、择期行左眼phaco+IOL植入+硅油取出+ppv+网膜复位术(备硅油)。同日浙医一院告知患者手术名称、手术方案、手术风险,患者表示情况知晓,签字确认,要求实施手术。同年1月21日,在球后局麻下,浙医一院为患者行取硅油+phaco+IOL+膜剥离+冷冻+内光凝术。术后予以抗炎、止血等治疗,并与患者进行术后病情谈话。同年1月22日患者无不适诉,敷料纱布干燥。同年1月28日浙医一院考虑患者下方视网膜菲薄,建议激光加固,在局麻下行左眼激光光凝术。同年2月15日患者一般情况为,眼科检查:左眼视力0.12(-4.00D3→0.2),左眼结膜轻充血,角膜后少量色素性kP,Ac(+),瞳孔圆,中大,人工晶体在位,后囊轻混浊,玻璃体腔1/4气泡存留,眼底网膜平。当日患者出院,出院诊断:左眼硅油眼,左眼局限性视网膜脱离,左眼黄斑旁前膜,左眼并发性白内障,右眼视网膜脱离术后。之后患者门诊复查治疗。2008年11月23日,患者在浙江省立同德医院检查右眼外斜,右眼视力为0.06,左眼为0.1,双眼高度近视眼底改变。2009年1月19日,患者提起诉讼,要求浙医一院赔偿。2009年4月11日患者死亡。审理中本院委托杭州市医学会对被告为患者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规范,有无过错,与患者的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本病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该会于2010年12月8日出具的杭州医鉴(2010)007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1、患者因左眼视物模糊伴眼前黑影5天,到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被告经过检查后诊断左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右眼视网膜脱离术后正确,左眼有手术指征,2007年4月26日被告予患者左眼巩膜外冷凝+加压+环扎术,符合常规。未发现医方手术中存在过错;认定医方首次手术中对患者左眼视网膜加压快处理得当。2007年5月30日因患者左眼视网膜上方发现新裂孔及视网膜脱离,有第二次手术指征,医方予复发性或复杂性视网膜脱离复位术,符合常规,据术中记载医方有穿刺放液,放出1毫升视网膜下液,术中加压快与裂孔位置良好,因考虑环扎嵴及加压嵴上视网膜有皱褶,予以玻璃体腔注入消毒空气0.8毫升的处置正确,未发现医方第二次手术(重做底板)过程中存在过错。2008年1月17日患者以左眼硅油填充术后视物变形7月余,入住浙医一院眼科,经检查后医方诊断左眼硅油眼,左眼局限性视网膜脱离,左眼黄斑旁前膜,左眼并发性白内障,左眼慢性葡萄膜炎,右眼视网膜脱离术后。2008年1月21日医方在球后麻醉下,行取硅油+phaco+IOL+膜剥离+冷冻+内光凝术,医方术前对患者进行知情告知,患者本人签名确认,术前诊断与术中记载情况一致。医方诊断正确,手术操作符合规范,不存在过错。患者右眼视力没有因左眼手术后出现明显下降,没有发现左眼视神经被医方拉断的情况,且从患者术后存有视力的现象分析,患者视神经不可能被拉断。鉴定书认为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及浙医一院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未违反医疗常规,医疗行为与患者视力最后的结果无因果关系,患者视力的下降与该疾病的发生、发展及预后等有关。认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本院认为,医学是一门自然科学,期间尚有未被人类认识及了解的领域,被告实施的治疗行为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给患者造成伤害,不能凭表面的结果推断,也不能凭常人的主观判断来看待,必须借助于医学专家结合专业知识做出综合评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依据该规定的要求,依法提出鉴定的申请,为此本院委托杭州市医学会对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与原告主张的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本病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司法鉴定。根据鉴定意见书认为,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未违反医疗常规,医疗行为与患者视力最后的结果无因果关系,患者视力的下降与该疾病的发生、发展及预后等有关。原告虽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仅发表其个人观点意见,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推翻该鉴定意见,且两原告认为被告告知的手术方案是摘一眼、保另一眼,而实际实施的手术方案变更,侵犯患者知情权,缺乏事实依据,从患者签署的知情同意书中并无其所称的情况,据此本院认为浙医一院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颜大张、陈文超的全部诉讼请求。应收案件受理费2724元予以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24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审 判 长  朱旭东人民陪审员  韩思源人民陪审员  赵惠健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韩文涛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归责原则】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