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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知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1-02-1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宁波海曙区全兴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海曙区全兴网吧,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浙知终字第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海曙区全兴网吧。诉讼代表人徐海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邵洁。上诉人宁波海曙区全兴网吧(以下简称全兴网吧)因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甬知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8年10月4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广)剧审字(2008)第082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载明:剧目名称《保卫延安》,长度28集;制作单位为陕西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合作单位为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西部电影集团、兰州军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编号为甲第112号。之后,陕西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西部电影集团、兰州军区均将各自拥有的制作、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等权利授权给陕西电视台第一电视剧工作室。2009年6月15日,陕西电视台第一电视剧工作室又将涉案作品的制作、发行权以及除中国中央电视台、陕西电视台所属网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等授权给阳光晟典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行使,授权期限五年。同年6月12日,阳光晟典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向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视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其所拥有的涉案作品信息网络媒体传播权授予观视公司,授权期限自2009年5月10日至2014年5月10日。2010年1月27日,观视公司代理人邵洁随同浙江省宁波市信业公证处公证人员来到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翠柏路的全兴网吧内,邵洁在公证处人员监督下,在该网吧的电脑上完成以下操作:在网吧前台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上网号,打开随机选定的电脑,输入上机卡上的相应内容,进入电脑桌面。在电脑上将公证处人员提供的空白U盘与电脑连接,在U盘上新建一个word文档(下称“文档”)。对登录后的电脑桌面截屏,截屏到文档。点击打开“Internet”浏览器,点击“工具”,选择“Internet选项(O)”、“使用空白页(B)”,再点击“删除Cookies(I)”、“确定”、“删除文件”,勾选“删除所有脱机内容(D)”、点击“确定”、“清楚历史记录(H)”、“是”,再用鼠标右键点击桌面,选择“属性”、“设置”,点击“设置”选项卡上的“高级”、“疑难解答”,把“硬件加速”往“无”方向移动,点击“确定”。点击电脑桌面上的“网吧电影”快捷方式,进入网址为“http://cn.havod.com”的页面,输入“保卫延安”,执行“搜索”,结果见电视剧《保卫延安》,在相关页面点击“保卫延安”任意三集,进入页面,点击播放部分片段,播放过程中,用鼠标拖动播放滑块随机选取播放点进行观看,随机截屏粘贴到文档。点击“Internet”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ntsc.ac.cn,进入“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页面,截屏至文档,点击桌面右下角的电脑截屏图标“功能菜单”,选择“查看消费信息(C)”,打开页面,截屏至文档。保存新建Word文档,断开移动U盘,交回公证员。公证处将上述操作过程制作(2010)浙甬业证民字第1618号《公证书》。观视公司遂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全兴网吧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及其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元。另查明,观视公司为本案诉讼聘请律师,支付公证费用等。原审法院认为:观视公司经涉案电视剧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取得涉案电视连续剧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与之相关的诉权。全兴网吧系专业提供上网服务的营利性机构,其在经营活动中承担的注意义务应高于其他个人或家庭等终端网络用户。同时考虑到全兴网吧只是提供上网服务的经营性场所,本身并不提供信息服务,因此,在本案中全兴网吧的注意义务的标准应当是合理的注意义务。全兴网吧作为网吧经营者,应当知晓对包括涉案电视连续剧在内的影视作品进行信息网络传播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全兴网吧通过设置快捷方式链接的第三方网站未在显著位置标注ICP经营许可证编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全兴网吧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第三方网站已取得上述许可证,或该第三方网站在互联网上传播涉案电视连续剧作品已得到权利人授权的相关证据。故全兴网吧应当知道第三方网站传播的涉案电视连续剧作品属于侵权作品。全兴网吧作为提供与网络服务有关的专业经营者,对该第三方网站的合法性、网站的资质疏于审查,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该网站信息网络传播涉案电视连续剧作品已获得授权,全兴网吧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此外,全兴网吧将该第三方网站设置为快捷方式,使得网吧用户只需点击该图标,无需搜索、注册、付费、登录,便可直接访问该第三方网站观看涉案被控侵权电视连续剧作品。全兴网吧的行为客观上扩大了第三方网站传播影视作品的范围和后果,也吸引了更多用户到该网吧上网,使网吧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因此,全兴网吧的行为对涉案第三方网站未经授权即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电视连续剧作品的侵权行为构成帮助,并由此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民事责任。至于侵权赔偿数额,因观视公司未提供其实际损失及全兴网吧侵权获利的相关证据,该院综合考虑涉案电视连续剧作品的知名度、上映档期、网吧的规模、主观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侵权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全兴网吧赔偿观视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数额。全兴网吧关于其未从事被控侵权行为等抗辩缺乏证据支持,亦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判决:一、宁波海曙区全兴网吧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100元(已包括观视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二、驳回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观视公司负担22元,全兴网吧负担28元。宣判后,全兴网吧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全兴网吧上诉称:1.其在网吧内有告示提醒,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2.其并未在网吧内设置涉案影视作品的快捷方式;3.观视公司没有提供涉案影视作品在其网吧内的点击数和流量,原判确定的1100元赔偿数额不合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观视公司答辩称:1.全兴网吧通过在桌面设置快捷方式引导用户访问涉案网站,且该网站没有ICP经营许可证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全兴网吧并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2.原判已经充分考虑了各种因素,确定1100元赔偿数额合理。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全兴网吧的上诉请求、理由及观视公司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全兴网吧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经查,观视公司提供的(2010)浙甬业证民字第1618号公证书表明,公证所用电脑系随机选定,用户在全兴网吧的终端计算机上,只需点击快捷方式,无需输入用户名及密码,可以直接登录涉案第三方网站,并观看该网站的影视节目。全兴网吧虽然对于上述公证所证明的事实提出异议,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据此,在全兴网吧不能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涉案公证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该网吧为其上网用户提供了涉案电视剧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全兴网吧就此提出的上诉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全兴网吧系经工商机关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其许可经营项目为互联网上网服务。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除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外,使用他人作品应当经著作权许可。网吧在以他人影视作品作为自身获利手段的同时,理应对这些作品在版权方面的合法性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全兴网吧虽然并非直接的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也没有能力逐一审查涉案第三方网站中影视作品的归属,但至少应当保证涉案作品获得渠道的合法性,即应对第三方网站的资质进行审查。现观视公司业已证明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全兴网吧既不能证明其涉案行为已获观视公司的合法授权,也不能证明涉案网站已获得ICP经营许可证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即不能证明其向网吧用户提供在线播放服务的涉案作品之来源合法性,应当认定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侵犯了观视公司对涉案电视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判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上映档期、网吧规模、主观过错以及侵权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依法酌定其赔偿经济损失1100元并无不妥。全兴网吧关于其不构成侵权以及赔偿数额不合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观视公司对涉案电视剧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予以保护;全兴网吧未经观视公司的授权,擅自向网吧用户提供涉案电视剧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扩大了对观视公司享有的涉案电视剧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范围,其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全兴网吧就原审判决提出的上诉意见和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全兴网吧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亦非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代理审判员  伍华红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