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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1-02-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西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西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28号原告成都西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琉璃乡祝国寺村9组。法定代表人姚德其,成都西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维洁,四川治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慧芬,四川治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三多里3号。法定代表人李显之,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西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西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西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西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西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肖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