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阜民一终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1-02-1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安徽阜阳第一药业有限公司因物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阜阳第一药业有限公司,阜阳市永康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阜民一终字第001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安徽阜阳第一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法定代表人:尹洪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国军,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凤立,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阜阳市永康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法定代表人:刘轶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俊峰,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安徽阜阳第一药业有限公司因物权纠纷一案,不服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0)泉民一初字第01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定:本案所涉医药大厦一层三间半门面房是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经双方主管行政机关对国有资产的协调处置而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第一药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永康大药房公司要求第一药业公司支付其借款50000元,因与本案构不成反诉要件,亦不予支持。本案经审判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安徽阜阳第一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二、驳回阜阳永康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的反诉。宣判后,安徽阜阳第一药业有限公司不服,以案涉三间半铺面为其所有,案涉“产权协议”系伪造的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阜阳市第一药业有限公司向法院诉请的请求事项是依法确认阜阳市永康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产权协议”无效,依法判令阜阳市永康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其三间门面房,该请求系确认之诉,原审法院应进行实体审理。安徽阜阳第一药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0)泉民一初字第0147号民事裁定;二、指令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审 判 长 王久继代理审判员 郝华平代理审判员 孟乐群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