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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1-02-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868号原告杨某,西安动力机械厂7414厂职工。被告胡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杨某承担150元,本院退付杨某150元。审 判 长 韩 磊代理审判员 王 新代理审判员 李澍然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袁莉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