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东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1-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民初字第119号原告刘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10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美香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于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