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执二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1-02-0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闫秀荣与郝荣、王维安腾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秀荣,郝荣,王维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二字第00082号申请执行人闫秀荣,女。被执行人郝荣,女。被执行人王维安,男。闫秀荣与郝荣、王维安腾房纠纷一案,我院于2010年6月30日作出的(2010)新民一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2月16日,闫秀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闫秀荣与被执行人郝荣、王维安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新执二字第0008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月书记员 蔡 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