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1-02-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吴美云诉被告史海林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美云,史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272号原告吴美云,女,1970年10月11日生。被告史海林,男,1964年11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美云诉被告史海林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请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美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美云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丹二O一一年二月日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文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