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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观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1-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朱永强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李德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李德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观民初字第27号原告:朱永强,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三北)徐福村上田央。委托代理人:沈立明,慈溪市慈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甬路456号。代表人:王杏裕,总经理。被告:李德奎,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永强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李德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永强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徐冬云二〇一一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吴科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