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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路执民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1-02-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伟兴36岁汉族仙居县步路乡步路村马路30-1号、周伟强33岁汉族仙居县步路乡步路村下街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周伟兴36岁汉族仙居县步路乡步路村马路30-1号,周伟强33岁汉族仙居县步路乡步路村下街6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台路执民字第1365号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桥区南官大道92号机构代码:73686377-3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被执行人:浙江省仙居县箭马涂料有限公司仙居县步路乡步路机构代码:148046224法定代表人:周伟兴被执行人:周伟兴36岁汉族仙居县步路乡步路村马路30-1号身份证号码:×××3575被执行人:周伟强33岁汉族仙居县步路乡步路村下街6号身份证号码:×××3597本院在执行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仙居县箭马涂料有限公司、周伟兴、周伟强(2010)台路执民字第136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省仙居县箭马涂料有限公司应偿付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000元及息,前期利息10260元和垫付的诉讼费用4500元,被执行人周伟兴、周伟强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省仙居县箭马涂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现因上述财产意识无法执行,三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权利人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0)台路商初字第01121号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金镔审判员  汪东军审判员  夏俏骅二〇一一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