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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霍民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1-02-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丛艳与张德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艳,张德锋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霍民二初字第20号原告:丛艳。被告:张德锋。原告丛艳诉被告张德锋欠款纠纷一案,原告丛艳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应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敏二〇一一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华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