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霍民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1-02-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丛艳与张德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艳,张德锋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霍民二初字第20号原告:丛艳。被告:张德锋。原告丛艳诉被告张德锋欠款纠纷一案,原告丛艳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应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敏二〇一一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华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