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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0685号

裁判日期: 2011-02-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贺志刚诉被告东升重型吊装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志刚,东升重型吊装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685号原告贺志刚,男,1986年1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刘荣,陕西省咸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东升重型吊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宇,男,系该公司经理。案由返还原物纠纷经审理查明:原告之友王海于2010年8月8日借用原告所有的轿车,并约定每日支付原告车辆使用费200元,6日后还车。期限届满后原告无法联系到王海,通过车载监控得知该车停放在被告公司院内。经原告了解,被告与王海之间有经济纠纷,被告遂扣押了王海驾驶的原告所有的车辆,要求王海还钱。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车,但被告拒不返还。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现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所有的轿车,并赔偿原告损失2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东升重型吊装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贺志刚轿车(即时给付)。二、由原告贺志刚一次性补偿被告咸阳东升重型吊装有限公司3000元整(即时给付)。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本案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贺志刚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养荣二〇一一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柯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