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榆民一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1-02-0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冯生华与被告刘鸿飞债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冯生华;刘鸿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榆民一初字第72号原告冯生华。被告刘鸿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生华与被告刘鸿飞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生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生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元,退还原告冯生华3880元。审判员 马存兴二〇一一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