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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榆民一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1-02-0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冯生华与被告刘鸿飞债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冯生华;刘鸿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榆民一初字第72号原告冯生华。被告刘鸿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生华与被告刘鸿飞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生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生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元,退还原告冯生华3880元。审判员  马存兴二〇一一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