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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1-02-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赵斌祥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斌祥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07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斌祥,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西安市长安区人,住西安市长安区,系西安中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司机。2010年12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斌祥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斌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赵斌祥驾驶制动性能不良的陕A×××××号混凝土搅拌车,沿本市朱雀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南三环向西右转弯时,观察不周,将前方骑电动车的被害人许某撞倒后卷入车下,致许某当场死亡,造成交通事故。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许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开放性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雁塔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斌祥负事故全部责任,许某无事故责任。被告人赵斌祥于案发当日现场投案,并供述了其交通肇事的事实经过。归案后,被告人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履行完毕,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斌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交通事故处理审批表、调查报告书、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别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斌祥的供述;4、法医学尸体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斌祥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斌祥有自首情节,且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赵斌祥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和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斌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期两年执行(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一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瑾打印:扈艳红校对:陈瑾2011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