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罗民一初字第2617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赵明锐诉张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锐,张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罗民一初字第2617号原告赵明锐。被告张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锐与被告张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明锐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明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明锐负担。审判员 邵照学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贯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