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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无民一初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陈志文与黄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文,黄延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无民一初字第00427号原告:陈志文,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告:黄延伟,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文与被告黄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陈志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文乐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汪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