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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230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西安翻译学院与成都商报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翻译学院,成都商报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长民初字第2303号原告西安翻译学院。法定代表人丁祖诒,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宋文利,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商报社。法定代表人陈舒平,该报社总编辑。委托代理人牛超、谭蕾,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西安翻译学院诉被告成都商报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翻译学院之委托代理人宋文利、被告成都商报社之委托代理人牛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12月5日,被告成都商报社在其主办的《成都商报》国内第09版刊登了一篇题为《西安翻译学院就业网出现“高薪招公关”》的文章,该文同时出现在2008年12月5日《成都商报》电子版上,至今未删除。被告成都商报社此文的来源为网络传播,主要是由网民发表在“猫扑大杂烩”上,该文直接引用网上的帖文《被雷倒了,西安翻译学院就业信息上竟然招小姐》,直接诋毁西安翻译学院的名誉。该文多处运用“小姐”、“西安某高级夜总会”等字眼,捏造事实,攻击原告,意图在社会上给原告造成一个恶劣的形象。该文被多家媒体和网络转载,给原告的形象和招生带来了极大的损害,原告为此蒙受巨大经济损失。涉案文章来源于网络,其内容也是网名为:“莪承認莪佷曂”编写的,并非原告所为。被告成都商报社从未对西安翻译学院进行核实和调查,利用网络发帖然后不经调查发表在平面媒体的行为是违反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规定的。被告成都商报社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害,为此,要求被告成都商报社立即停止对原告的名誉侵权,为原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立即删除在《成都商报》电子版上刊登的侵权文章;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被告辩称:一、被告并没有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被告新闻报道的内容来源主要为记者李斌在2008年12月4日《信息时报》A22版上发布的《高校就业信息网上惊现“招小姐”启示》一文。在被告提供的(2011)粤穗海证民字第7289号公证书中可以看到,李斌首先是在“猫扑大杂烩”论坛浏览时发现标题为《被雷倒了,西安翻译学院就业信息上竟然招小姐》的帖子,附有一张“西安翻译学院就业信息网”的页面截图,上有“西安某高级夜总会”在该网页上发布的招聘信息。被告进行新闻报道时已经审慎的对报道内容的真实性进行了合理的审查。目前原告也从未有任何证据证明或声明“西安翻译学院就业信息网”的页面截图为虚假图片,故被告所引用的事实是客观真实的。而原告在起诉状所称的“该文多处运用‘小姐’、‘西安某高级夜总会’等字眼捏造事实,攻击原告西安翻译学院……”实为恶意解读被告的报道。从原告提供的被告新闻报道打印版本中可以清楚的看到,“小姐”字眼为网友发帖中的内容,“西安某高级夜总会”为原告“西安翻译学院就业信息网”的发帖人的名称,以上表述均为客观存在,并非被告捏造之事实,也非对事实的恶意解读。相反被告新闻报道的标题“西安翻译学院就业信息网上出现“高薪招公关”更体现出被告的客观的表述态度。由此可见,被告的新闻报道绝无严重失实之处,更谈不上因报道严重失实造成原告名誉权受到损害。二、被告并没有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主观故意。原告在起诉状中所述原被告之前存在其他的法律纠纷,据此片面认为“被告成都商报社这种行为是故意的侵权行为”。正如第一条意见所述,被告属于客观的发布符合版面定位新闻报道,并没有恶意篡改、捏造事实的部分,怎么能仅因有过纠纷就认为是故意侵权行为。对于本案争议的事实,网上诸多帖子的标题为“被雷倒了,西安翻译学院就业信息上竟然招小姐”,《信息时报》新闻报道的标题为“高校就业信息网上惊现‘招小姐’启示”,而被告的标题中并未出现“小姐”字眼,取而代之的是“公关”,由此可见被告不仅没有侵权的故意而表述上更为善意、中性。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0万元损失的诉请并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1、原告2009年在四川地区招生人数的减少与被告无关。一个学院的招生从来都不是一成不变的更不是只增不减的,招生人数的增减与学校办学质量、当年适龄学生人数、招生力度及诸多不可控和偶然因素有关,原告将招生人数的减少与被告客观的新闻报道联系到一起,牵强附会,不言自明。更值得一提的是,招生人数统计及减少的证明均为原告单方所出,从证据角度,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均不具备,不应作为定案证据。2、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0万元损失的诉请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原告应证明其损失的数额及与被告新闻报道的因果关系。被告的新闻报道为客观真实的,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所载内容有虚假、捏造的部分,同时原告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存在真实的损失及具体金额是如何产生的。综上,被告成都商报社并没有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原告存在真实的损失,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5日,被告在其主办的《成都商报》刊登了题为《西安翻译学院就业网出现“高薪招公关”》的新闻报道。全文内容为:近日,网上一名为《被雷倒了,西安翻译学院就业信息上竟然招小姐》的帖子让网友们大为感叹。招聘信息上写着“现急聘酒店公关数名(女),年龄24岁以下,形象气质佳……专兼职皆可……”,还有单位名称为“西安某高级夜总会”等的招聘信息。这让网友们大为感叹。要求“思想解放”月薪2万。该帖前日由网友“莪承認莪佷曂”发表在“猫扑大杂烩”上,除了一个题目之外并没有其他的文字描述。不过从其贴出的页面截图所显示的该“招聘单位”的基本信息可以看出,发布招聘信息者标榜“注册资金1000万人民币、性质属外资单位、规模达500人以上”。不过,这个单位在详细联系信息一栏,却有些遮遮掩掩,只给出了笼统的“通信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邮政编码:710100;联系电话:QQ80787****”等信息。相比之下,对职位要求的介绍则直指主题:现急聘酒店公关数名(女),年龄24岁以下,形象气质佳,思想开放,勇于挑战高薪,工作时间灵活,月薪1万~2万,如有其他要求可面议。更欢迎广大大学生(专兼职皆可)。还特别注明:“联系方式请加QQ留下联系方式,当天就会回复”;“本公司不收任何押金,来去自由,工资日结算”。网友称网站泄露学生个人信息。发帖者还给出了该网页的链接地址,不过,记者前日点击却显示“该用户不存在或已被删除”。不过登陆“西安翻译学院就业信息网”,在它的“单位招聘”版块上,仍然可以看到“单位名称:西安某高级夜总会;招聘职位:酒店/餐饮;发布时间:2008-11-30”等信息。此事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感叹称,“竟然这么公开化了,厉害!”“小姐也是个职业?只有不合法而已?”还有网友建议,“请电脑高手将QQ号码所属空间的限制破解,公开其内容或向警方举报。”还有网友在浏览过该就业网后认为,该网站设置对学生的个人身份信息保护不足,“学生的家庭住址电话、身份证号码、手机什么的谁都能看到”。(信息时报)。该文同时出现在2008年12月5日《成都商报》电子版上,至今未删除。2009年11月7日,西安翻译学院委托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向成都商报社总编辑就该社刊登上述文章一事发出律师函称:贵社2008年12月5日在《成都商报》以及《成都商报》电子版上刊登《西安翻译学院就业网出现“高薪招公关”》一文。文中以网友之名公开称:《被雷倒了,西安翻译学院就业信息上竟然招小姐》等内容。经过调查,西安翻译学院就业网从未出现过所谓的招“小姐”的字词。文中引用网络传闻是极为不严肃的行为。有违新闻出版总署的相关规定。西安翻译学院现委托律师函告贵社:一、要求你社在十日内,就此文造成的不良影响,为西安翻译学院在同等版面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二、要求你社在十日内,删除你社在电子版上的该文章。就此文在网络上造成的不良影响,为西安翻译学院在网络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逾期西安翻译学院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提出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之后,被告未做任何回应。涉案文章至今仍然在《成都商报》电子版上。原告遂于2011年6月3日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2009)西证民字第6884号公证书;2、2009年西安翻译学院委托律师致成都商报社的律师函;3、西安翻译学院2009年在四川地区招生损失清单;4、陕西省物价局核准西安翻译学院收费许可证;5、成都商报发表的侵权文章在网络上的证据;6、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制止虚假报道的通知。证明被告在书面媒体和网络媒体上发表涉案文章,侵害了西安翻译学院的名誉权,被告经西安翻译学院委托律师函告知,仍未采取任何措施,导致西安翻译学院当年在当地招生人数减少,由此给西安翻译学院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仍坚持其诉讼请求。被告对原告提供的1、2、4、5、6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证据3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异议为:招生人数较上年减少的证据系原告自己出的,证明效力差;学校招生人数每年都会有所变化,原告招生人数减少与被告发表涉案文章之间无必然因果关系。被告提供证据1、关于2008年12月4日《信息时报》A22版版面的《公证书》;2、关于记者李斌对《高校就业信息网上惊现“招小姐”启示》声明书的《公证书》;3、关于对猫扑大杂烩“被雷倒了,某学院就业信息网上竟然招小姐”帖子内容的《公证书》。证明原告起诉被告在2008年12月5日刊登的稿件,系被告转自《信息时报》,内容相同;西安翻译学院就业信息网曾经刊登过稿件中提及的招聘信息;稿件中所引用的内容系出自猫扑大杂烩网站的帖子。仍坚持辩诉意见。又表示,如果原告愿意调解,只同意赔偿经济损失最多6万元。否则,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对被告提供的1、2、3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否认证明对象和证明目的,异议为:证据1虽然是转载,但转载内容失实亦应承担责任;证据2并不能证明西安翻译学院就业信息网刊登过此类信息,记者的声明中依然看不出学院曾发表过此类信息;证据3证明被告取得的资料来自猫扑大杂烩,并非西安翻译学院,所有图片上都有猫扑大杂烩的标识,无法证明是西安翻译学院的图片。不接受被告的调解意见。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被告提供的上列证据在卷为凭,已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刊登在《成都商报》上的涉案文章以及成都商报-四川新闻网发布的《西安翻译学院就业网出现“高薪招公关”》的新闻报道是被告转载《信息时报》的,文章的内容是一个网名为“莪承認莪佷曂”的网友发布在猫扑大杂烩网站上的帖子,帖子的标题为《被雷倒了,西安翻译学院就业信息上竟然招小姐》,并附有一张“西安翻译学院就业信息网”的页面截图,截图上有“猫扑大杂烩”的网站标识。被告刊登网络转载文章,尽管将网络文章的标题“招小姐”更改为“高薪招公关”,但对文章的内容却丝毫未作核实和改动,且同时又将“高校就业信息网上惊现”更改为“西安翻译学院就业网出现”,这醒目的标题增加了读者浓厚的兴趣。文章内容多处提到“招小姐”、“西安某高级夜总会”等词,现时日常生活中人们多将该词划归贬义词类,再看文章部分词语:“月薪2万、来去自由、工资日结算”;“竟然这么公开化了,厉害!”“小姐也是个职业?只有不合法而已?”。如此内容,读者看后不言而喻,皆知是何等职业,读者通读涉案文章,知晓西安某高级夜总会的招聘小姐启事竟然出现在西安翻译学院的就业信息网上,误导学生和家长,引起人们对该院的教学质量、德育教育、学生品行、就业去向的质疑并产生极其不好的印象,降低了西安翻译学院的社会认可度,影响了西安翻译学院的声誉,构成了对西安翻译学院名誉权的侵害。该网络文章虚构、报道失实。被告成都商报社作为新闻媒体单位,转载了未经核实的互联网信息,违反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相关规定,其行为亦构成了对西安翻译学院名誉权的侵害。西安翻译学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应予支持。就赔偿损失一节,因涉案文章在平面媒体和网络上发表,客观上已在社会上对西安翻译学院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给西安翻译学院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该损失亦应由成都商报社予以赔偿,故原告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答》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成都商报社在《成都商报》上刊登道歉文章,向西安翻译学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内容须经本院审查。逾期由本院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成都商报社承担。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成都商报社赔偿原告西安翻译学院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如果未在上述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负担,连同上列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会茹人民陪审员  韦双利人民陪审员  肖 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倩 来自